下月起我市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admin 2018-12-19 10:01:21 导读

导读 : 12月17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解决失能人员尤其是重度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问题,《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2月17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解决失能人员尤其是重度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问题,《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范围为扬州市区(包括市直、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功能区),试点期间覆盖对象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筹资标准2019年度为每人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

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是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的费用。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享受待遇人员范围,适时将符合中度失能标准人员纳入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的条件是: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且失能状态已经持续一段时间,需要长期护理,经申请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经评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采取个人缴纳、医保统筹基金划拨、财政补助等渠道按年度筹集。2019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拨40元,各级财政补助20元。

待遇标准不设起付线,不同服务形式采取不同支付标准

根据规定,符合保障范围和待遇享受条件的长期护理费用,不设起付线,根据不同的服务形式、服务项目及内容,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在定点照护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按8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在定点照护机构中的养老服务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按6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居家接受定点照护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按提供的服务项目类型等,对定点照护机构月度支付限额不超过1200元/人;居家接受家人、亲属、邻居等非定点照护机构提供照护服务的,对失能参保人员发放亲情照护服务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20元/人·天。

试点期间,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约94万人将被纳入长护险参保范围,2019年度基金筹资规模约7500万元。目前我市一般照护机构的月收费标准约3500元—4000元,失能人员入住定点照护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月待遇标准为2400元、1800元,待遇补偿比约占60%,剩余40%由个人承担。根据初期预估,试点期间保障重度失能的人数约5000人。

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并经评估后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哪些机构可以提供服务?记者了解到,依法成立的具备条件从事长期照护服务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并经评估后纳入定点照护机构范围,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长期失能人员根据其自身条件和需要,自愿选择服务方式与定点照护机构。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强化“互联网+长护险”的理念,建设长护险信息系统,同时开发应用3个用于移动操作的手机APP,与信息系统联网办公,分别为参保人员、评估人员和照护人员APP。在管理机制上,建立动态筹资与待遇水平调整联动机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长护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管理,全面实行管办分离;社保经办机构对承办机构、定点照护机构实现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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