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盈科律师事务所主办,来自大学、政府、法院、律师界、企业界的人士,就如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问题展开探讨、交流。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杜万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等人作了主题演讲。
刘凯湘:
要给民营企业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我们可以从立法、司法两个角度,梳理一下民营企业民事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立法角度,看看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一个状况。
《宪法》中,几处提到非公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也都提到了鼓励、支持、引导。但是我们注意到,对国有经济、公有制经济的表述,对与非公经济的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国有经济是巩固和发展,而非公经济是鼓励、支持,特别是还有一个引导,有监督、管理。此外,第十二条的表述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神圣两个字没有,当然不是疏忽。
再来看《物权法》。谈民营企业的民事权益,从民法的角度来讲,它算是两个民事主体。作为自然人公民的民营企业家,作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享有人身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还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等。民营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有自己的民事权益,特别是财产权。从民法角度来说,《物权法》对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是跟其他的民事主体一样的,提供一体的保护。
《物权法》第三条基本上是照搬了《宪法》的条款。第一和第二款完全是《宪法》的条文,原封不动搬下来的。但是有个第三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强调了对所有民事主体权益的一体化的保护,一视同仁的保护,这是非常积极的一种立法表达。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没有区分国家的是神圣不可侵犯,没有这么表述。《物权法》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提供更为平等的保护,它没有区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没有区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
最新的《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是一体保护原则。第四条更明确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其次,从司法的角度,目前我们对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保护状况又是如何。我们发现很多的判决是对国有企业、公有经济明显偏袒,导致判决不公平、不公正。具体说,有这些问题:
第一,还是普遍存在轻视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些人在意识形态上、政策导向上有个定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被侵犯的只能是非公有经济了,这种理念和审判思维是不对的。
第二,过度依赖政策。本来是民事案子,但是过分强调对政策的依赖,对红头文件的依赖,缺乏法律独立的判断。
第三,遇到交叉案件的时候,习惯作法是先刑后民。本来是个民间借贷纠纷,公安机关会介入,就是抓人。往往抓的就是民营企业家。有了案子以后就先刑后民,民事案子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民营企业的借款不能及时收回来,工程不能及时进行,整个商业交易机会都被耽误了。最近最高法有了一个产权保护司法解释,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有所加强。
第四,在执行程序当中也存在很多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情形。通过执行程序把民营企业的财产,不经审判程序,通过执行程序直接执行。
我们的决策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该更多从民法、民事权益的角度,给民营企业一个公正的待遇。否则,《宪法》里讲的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民法规定的平等权利保护就是空话。
赵旭东:
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
人身财产安全
要说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最热烈的一个话题就是法律风险问题。法律风险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对于中国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来说,没有比法律风险的问题更为直接的。
在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我们看到再次重申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制化制度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直接点到了安全问题,这已经是权益保护的底线了。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对个人的冲击和伤害,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和破坏,我觉得以下几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 要合法区分企业与企业家的法律责任。经常发生的是,追究了企业家也就把他的企业一块追究了,追究了企业,企业家也难以幸免。本来是个人的违法行为,但是让他所管理的企业买单,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只要企业家倒下,企业也就垮台了。要严格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民营企业和它的企业主对各自的行为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要充分尊重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公司的财产来自股东的出资,但是一旦建立了公司就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司,因此,我们不能在法律风险发生之后,在追究的时候把企业的财产等同于企业家个人财产,或者反过来把企业家的个人财产与他公司的财产混同。要真正落实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责任独立,在法律责任追究的时候,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不能搞责任的株连。
第二、应严格区分企业和企业家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实际当中有一种现象就是,经常把民商法的违法行为当作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缺少应有的辨识、区分和隔离。在这点上我们讨论有些案件的时候,感觉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追责标准,缺少科学的界定。实践当中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一种作法,就是故意或恶意地以刑代民,许多刑事程序的启动完全是为了追究民事责任。要严格禁止以刑代民,严禁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插手民事案件。
第三、区别对待涉案个人财产与企业营业资产。个人财产属于生活财产,而企业的财产属于营业财产。对营业财产的保护,与普通财产的保护也应当有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在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方面,在财产的查封和冻结方面。对公民个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死封,不能动,对企业的营业财产应尽可能活封,不影响它的正常经营为原则。
第四、尽可能保障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目前普遍的情况是只要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的权益就被完全漠视或者任意损害,当事人根本无法行使民事权利。经常的情况就是,企业资产正常的时候能卖一千万,一进入程序,可能一百万就给卖掉处置了。我们制度应当更具有人性化,更切实考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对他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能不能给他一个机会,对企业的事项做出紧急的安排和处理,对家人、对企业的高管做出一个必要的安排。
第五、最重要的是观念的转变。我们要调整立场,端正态度,明确目标,这就是要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现在中央三令五申要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安全的这样一个时期,以后我们是不是应当确立这样一个正确的立场和态度,这就是要尽力维护、挽救企业和企业家。不应该落井下石,不应该置之死地而后快。没有哪一个民营企业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救的后果就是灭亡。这么做是不是对违法企业和违法的企业家太宽容了,是否太便宜他们了?应该说法律惩罚本来就只是他们本身的违法行为,对他人的牵连和株连,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本来就不是法律责任的范围,法律责任追究的溢出效果本来就不是法律的目的和目标。
商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是维持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并由此维护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这就是我觉得特别应该做的观念的转变。
杜万华:
要用法制方式
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现在中央各部门、各省都在制定各种措施,支持民营企业,这是好事。领导关心和各个部门支持是好事,但是不是说支持民营企业像搞运动式的,合不合适?我的看法是,我们还是要用法律思维帮助民营经济,要用法制方式服务民营经济,让民营经济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中间健康发展。
首先,要真正将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视为自己人,摘掉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姓资不姓社的帽子,这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家最重要的一种理念。严格讲,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给民营经济戴一顶姓资的帽子,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间,这种隐性的帽子是存在的。把民营经济企业家姓社姓资的问题解决,其他的法律保护或者政策落实才有基础。
第二、就是要按照《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这四大原则是保护民营经济的最重要的四大原则,这里首先要解决的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问题。在司法保护中,好多人说到国有资产流失我们要保护,客观上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好像比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要高。我们要把所有民事法律主体的地位平等给落实下去,这也是《民法总则》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三、就是要按照《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民事权利、责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贯穿到底。我们国家维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方面应该说成绩是很大的,但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很多民事主体的义务意识比较淡薄,民事责任意识比较淡薄。如果不履行民事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和义务就落不到实处。
第四、要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首先就要依法保护产权,打牢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产权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概念,还不完全是一个法律的概念。从法律概念上来讲,这个产权它既包括了物权,也包括了债权,同时还包括了知识产权,这几方面的内容都是存在的。要保护民营经济,保护产权是最重要的。
第五、要坚持契约自由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合同法》规定的是严格合同主义,就要求我们各种民事主体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间,要坚持契约自由,但是在实践中间,我们在坚持契约自由方面还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间,一些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时候,要探求双方订立契约的本意,脱离开合同文本去探究它的本意,就有可能破坏契约自由的原则。
第六、就是要根据市场经济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要求,利用破产保护制度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如果要发展,我认为破产制度的落实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我们的民营企业家在做生意的过程中间,遇到困难,流动性出现了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向银行贷款。如果银行不贷款,周边融资又融不到,那就借高利贷。如果高利贷借了还不上,到处逼债,他想到的办法要么是跑路,要么有些人甚至自杀。说明他们没有很好利用一个制度就是破产制度。在所欠的债务还不是很深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利用破产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
我们这里所说的破产里面,破产的方式有很多,有破产和解,有破产重整,也有破产清算,通过这种和解、重整,使自己企业的一些生产要素与新的一些生产要素重新配置,能够使自己迅速摆脱经营困境,而目前来讲,我们很多企业家不会运用这种制度。这两年我抓破产制度比较多,如果中国经济要有大的发展,那么破产制度的落实是极其重要的。
第七、要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在进入诉讼的过程中间,我们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诉讼程序,保证查清案件事实,维护企业家的权利。特别是诉讼权利的维护,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